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百政办发〔2018〕37号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百色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8〕37号
百政办发〔2018〕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百色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1日
百色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快推进“健康广西”、“美丽百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市结核病流行与防治工作现状,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在2004年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由国务院直接进行管理。国家相继实施了3个全国结核病防治十年规划,特别是2010-2015年的“十二五”时期,我市各级人民政府积极履行职责,不断加大投入力度,使全市肺结核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出现下降趋势,发现的活动性肺结核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基本实现了“十二五”规划目标。同时也取得了显著社会效益,全市共发现并治疗肺结核患者1.7万例,按照国家卫生部推荐的方法测算,减少了超4000例结核病患者因病死亡的机会。治愈了涂阳肺结核患者近3900例,有效地减少结核病在人群中的传播,降低其危害,在人群中有效地防止了约4.2万例受到结核菌的感染。据测算,全市“十二五”期间,因避免产生新发肺结核患者所减少的社会医疗费用达到218万元,以因早逝而引起的寿命损失的生命数量和因失能引起寿命损失的生命质量为度量进行测算,全市“十二五”时期避免劳动力损失所挽回的社会经济效益达到13.94亿元,真正帮助革命老区结核病人摆脱了结核病的困扰,防止了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对促进社会的稳定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我市的结核病疫情仍然比较严重,每年仍有近4000例新发报告患者,是我市因病致贫返贫的主要病种,同时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如财政投入严重不足、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结核病预防体系仍有待完善、治疗体系薄弱、各治疗点布局不尽合理且状况优劣不一、基层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防治结核病人员待遇偏低、人才队伍不稳定以及结核病防控技术能力无法满足结核病防治需求等与外地相比差距甚大,另外学校结核病疫情频发、耐多药结核病和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管理难度大、公众防病意识普遍不强等因素仍然困扰各项防治措施的落实。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新形势下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为指引,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推进健康广西建设为主线,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为动力,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报告、诊断、治疗和随访服务等全环节管理,全面推进结核病防治工作,提升全民健康素质,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依法防治、科学防治,坚持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坚持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结核病防控策略的落实。
(三)规划目标。到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互相配合的防治体系进一步健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
1. 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肺结核报告发病率以县(市、区)为单位较2015年下降20%。
2.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3. 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4. 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5. 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开展药敏试验、菌种鉴定和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的能力。所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能力。
6. 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与公共卫生项目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组织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成立结核病防治领导小组,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规划任务。支持驻地部队、高校等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并落实到位。
1. 市卫生计生委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本规划并开展监督评估,每年组织相关部门召开1—2次例会;加大贫困地方结核病防治力度,对农村贫困结核病患者进行分类救治;将结核病防治作为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的重要内容;协调完善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网络和专业队伍;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和共享机制;指导全市运用中医药技术方法在结核病诊疗中发挥作用,组织开展中医药防治结核病研究。
2.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加强我市结核病防治机构等专业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照相关建设标准建设改善结核病防治设施条件,达到结核病感染控制和生物安全要求。
3.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与上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汇报本地抗结核药品、试剂的用量、供应情况,支持企业加快技术改造。
4.市教育局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指导各地学校落实新生入学体检等学校结核病防控措施,创建良好学校卫生环境。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指导下,按分级管理的职责,督促落实学校结核病疫情报告制度,严防结核病疫情在校园内蔓延。
5. 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负责加强结核病科学研究,支持结核病防治新技术研究,将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纳入科普宣传工作计划。
6.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负责会同市卫生计生委对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
7.市民政局负责拟订社会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按规定给予基本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
8.市财政局要根据我市结核病的形势及防治需要,安排所需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保障防治工作开展,切实减轻肺结核患者就医负担。
9.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医疗保险政策、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提高结核病患者医疗保障水平。
10. 市文新广电局、右江日报等宣传部门要配合市卫生计生委免费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公益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
11.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12. 市物价局负责制定我市结核病诊疗技术物价收费标准,并根据新诊疗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情况,及时增加和更新收费标准。
13. 市口岸办负责加强口岸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组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口岸结核病疫情监测和管理工作。
14. 市扶贫办负责指导各地扶贫部门抓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正在治疗或已治愈、有劳动能力的结核病患者的帮扶工作,促进增收脱贫。
15. 市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动员社会力量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三)深入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卫生计生、教育、公安、司法、红十字会等多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方法,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每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
四、防治技术措施
(一)进一步规范诊疗规范和转诊、追踪患者服务管理,强化结核病患者发现。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特别是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咳血等症状者进行重点排查,强化首诊负责,提高诊断准确性和及时性,减少漏诊,及时报告疫情,并向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转诊。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审阅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上的传染病报告卡信息,及时追踪患者到位,对所有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查,提高病原学诊断率;对发现的肺结核患者要及时录入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并加大对病原学阳性患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及病人的结核病筛查力度。
(二)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非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患者建立绿色通道, 及时安排就诊。接诊后要根据国家肺结核诊断标准、门诊诊疗规范和临床路径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行规范诊治,按照“谁治疗谁管理”的原则落实好患者复查和随访检查,并及时录入相应信息,确保完成全程治疗和信息完整,不断提高患者成功治疗率。
(三)各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人治疗、管理情况的监督工作,利用信息管理系统每两个月进行一次信息汇总分析并报告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辖区内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组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居家服药治疗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充分利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开展随访管理,提高治疗依从性及全程规范管理率,减少耐药发生。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和技术指导,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切实做好结核病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实现全程无缝衔接,避免患者失访。
(五)市级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大耐多药肺结核发现力度,发现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有高危病人信息的及时组织各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利用痰涂片、痰培养、分子生物学检测和耐药检测新技术、方法等对患者开展筛查,缩短诊断时间,提高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发现率和及时性。发现的耐多药患者要及时纳入治疗管理,要加大对耐多药患者信息登记报告、诊断、治疗、随访复查等和及时将耐多药肺结核患者信息进行传染病疫情信息订正和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上登记,确保耐多药患者全程规范诊疗管理,减少传播。
(六)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建立结核病联防联控机制,利用结核病信息系统加强对学校结核病疫情的监测,定期通报信息,强化在校学生结核病的早发现早处置,提高学校结核病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的及时性和规范性,加强对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治知识培训和健康教育的技术支持,防止学校结核病聚集性疫情的发生。
(七)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结核病疫情预测和信息分析报告、疫情处置、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密切接触者的流行病学调查和转诊追踪、肺结核重点人群的防治和健康教育,组织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等工作。要将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培训、技术指导和督导评估作为常规重点工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
(八)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的信息切实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工作,特别是对肺结核患者发现、疫情报告、诊疗质量、追踪随访等方面出现问题的薄弱环节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问题严重的要及时向政府报告,督促各相关机构切实将防治措施落到实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府投入,保障必要的结核病防控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当地政府的财政预算,地方各级财政每年对当地结核病防控工作投入的专项业务经费按不少于2015年中央补助本地的结核病防控工作经费幅度进行落实并逐年提高,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的落实。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定点医疗机构承担的结核病防治任务进行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进一步完善药品管理机制,根据上级抗结核药品供应数量、周期以及各地发现、管理患者数量合理供应抗结核免费药品。出现上级免费抗结核药品断供时,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研究落实相应的经费用于药品采购,维持已经构建起来的结核病防制的工作机制、维持全市结核病防控的DOST策略质量。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制剂等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与企业议价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
(三)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定点医疗机构要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加强结核病防治体系信息化建设,打造全市远程诊疗及培训网络系统。充分利用深圳市对口帮扶百色市机会,建立健全本地结核病患者督导与管理信息系统,力争到2020年全市大部分县(市、区)实现患者直接视频化督导,提高病患者的管理水平、质量和工作效率。
(四)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 健全服务网络。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包括疾控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三者构建成结核病防治预防体系和治疗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须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实验室质控等岗位,落实人员,同时应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考核和实验室质量控制。疾控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卫生机构享受财政全额拨款政策和优先享受与公务员一致的交通补贴,同时允许其按照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方法管理自营收入。
2. 全面实施“三位一体”新型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到 2020年前,所有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将结核病人的治疗工作必须全部移交至医疗机构,向新型结核病综合防治服务模式转变,市级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百色市人民医院)要充分发挥全市技术指导作用和进一步完善耐多药及疑难重症肺结核患者诊治工作,形成覆盖全市的结核病治疗服务网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要进一步加强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转诊和追踪工作,加强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和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3. 加强队伍建设。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配备足够的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水平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要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待遇,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直接从事耐多药结核病防治一线高风险的工作人员,财政每年可以按核定人员数额拨付高于正常水平10-20%的绩效奖励。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加大对结核病防控科研人员的激励力度,提高科研项目经费间接费用比重(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明确劳务费开支范围,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专家、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不论在职与否,均可开支劳务费,劳务费开支预算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不设比例限制,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4. 加强人员培训,推进防治结合。进一步加大人员培训力度,不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要进一步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制订全市结核病防控工作的质量评估方案并认真执行,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按照“谁诊治谁登记、谁治疗谁管理”的原则理顺各项工作机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采取例会制度,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组建疾控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定期开展质量监控和技术培训工作。
5. 探索针对边远山区老年、贫困或者行动不便等结核病患者的救助机制。在对患者治疗管理期间,各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要精准识别边远山区老年人、贫困或者行动不便、难于坚持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接受后期诊治的结核病患者,依托国家当前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项目健康体检等,在每个月监控好肝肾功能、血象等基础上,按照“知情同意、自愿接受”的原则,采取就近定点救助或上门送医服务等方式进行救助,确保其完成规定的疗程,杜绝因疗程中断引起的耐药结核出现以及蔓延。各县(市、区)民政、扶贫、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要予以大力支持。
(五)多途径发现患者。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有计划地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早期发现传染源。努力争取国家、自治区的支持,在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工作。积极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缩短诊断时间,快速发现耐多药结核病患者。
(六)规范诊疗行为和疫情报告。
1. 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进一步规范医务人员的诊疗行为,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2. 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市级结核病质量控制中心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县(市、区)结核病诊疗和疫情报告质量进行评估,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杜绝过诊引起的疫情虚高现象。
3. 积极探索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各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肺结核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肺结核病疫情发展趋势。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推广并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各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4. 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百色市人民医院负责进一步规范耐多药患者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落实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患者的登记及督导管理。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对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进行规范的住院治疗。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患者出院后抗结核注射药物的注射,并对患者进行全程督导随访管理。为防止耐多药结核的蔓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划出专项资金用于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治疗工作,可以探索与广西龙潭医院、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或百色市人民医院等耐多药结核病定点医院协商“病种定价、直接拨付”的委托救助机制,确保耐多药结核病患者能够得到规范、有效治疗服务。
5. 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各县(市、区)务必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减少儿童结核病的发生。规划期内,根据儿童结核病的发病情况,落实1-2家自治区级或市级儿童结核病收治定点医疗机构,并加大对儿科或结核科医生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力度,进一步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行为,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儿童结核病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七)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
(八)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资源保障部门要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按上级部门规定纳入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将结核病新诊断技术纳入基本医保报销范围。各县(市、区)要因地制宜逐步将所有的肺结核患者(包括耐多药肺结核)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按规定提高结核住院患者社保付费金额及比例,按时、足额拨付款项至相应的医疗机构,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物价管理部门要配合制定我市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九)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技术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HIV/TB双重感染防控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与东盟国家等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我国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十)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 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在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市、区),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 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谁诊治谁登记”的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便流入地结防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3. 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进一步强化卫生计生部门与教育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强化各级各类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牵头向当地政府申请落实新生入学体检、教职员工年度体检等费用,要切实将结核病筛查项目列为体检的必检项目,同时规范做好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开展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部门合作,校医队伍配备不齐的地区,可以由教育部门以购买服务的形式,探索由当地医疗卫生机构派驻专业人员兼任校医开展工作的机制,强化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4. 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各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确诊为肺结核的患者,一律转诊到右江矿务局医院就诊,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推介转诊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对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由转入监(所)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要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5. 教育部门、公安及司法部门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
六、监督与评估
各级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地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市、县(市、区)执行本规划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规划执行情况总结评估。
附件:百色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部门任务分工表
附件
百色市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部门任务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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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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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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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 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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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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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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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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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障人员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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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制度,创造条件稳定一线员工队伍,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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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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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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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核病预防体系。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须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设置规划管理、统计监测、督导考核、实验室质控等岗位,落实相应岗位专职人员,配备相关工作设备和实验室设备,强化对医疗机构公共卫生工作的技术指导和考。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职责:协助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开展规划管理及评估工作;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指导、培训和评价;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开展结核病实验室质量控制;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培训工作;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对全市结核病防治实验室设备、耗材的采购、分配和管理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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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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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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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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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健全服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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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结核病治疗体系。健全和完善各县(市)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结核病患者的诊断及治疗。至2020 年以前,全市所有县(市、区)均应设立结核病临床治疗点,形成覆盖全市的结核病治疗服务网络。建立完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各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职责、工作任务、服务人口等因素,合理配置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后要按照法定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开展涂片找抗酸杆菌、分枝杆菌分离培养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检测等实验室工作;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做好肺结核患者报告、登记和相关信息录入工作;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期间的督导管理;落实患者治疗期间的随访检查;对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进行检查;对基层医疗机构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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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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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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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层医疗卫生体系建设。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设专职或兼职结核病防治专业人员。负责转诊肺结核可疑症状者,开展对肺结核或疑似肺结核患者的追踪工作;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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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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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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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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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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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诊疗和健康体检工作中,加强对有咳嗽、咳痰两周以上或痰中带血等肺结核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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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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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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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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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和流动人口等人群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部门、公安及司法部门分别将结核病筛查纳入学校入学、监管场所(监狱、看守所、拘留所、收容教育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强制医疗所等场所)入监(所)的健康体检项目,早期发现传染源。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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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公安局、司法局,市口岸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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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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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地市级或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诊断。推广耐多药快速检测技术,逐步配备相关设备,不断提升检测技术水平和检测效率,缩短诊断时间。开展耐药监测工作,及时上报和分析监测数据,掌握结核病流行传播规律和菌株变异情况,及时调整防治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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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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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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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核病的规范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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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标准化治疗方案为主,不适宜采用标准化治疗方案的(如个体因素出现严重不良反应,不能耐受、合并基础性疾病、耐药等情况)给予个体化治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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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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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积极推行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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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门诊患者及出院患者,按规范进行治疗及管理,直至疗程结束。严格执行耐多药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归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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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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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范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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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规范诊断及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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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多药肺结核的诊断及治疗实行专家组确定原则。以标准化治疗方案为主,不适宜采用标准化治疗方案的,可根据药物敏感试验结果和既往抗结核药物用药史设计经验治疗方案或个体化治疗方案。住院治疗的对象是确诊的耐多药肺结核及病情平稳但仍具有传染性的患者。出院患者,应按规范进行治疗及管理,直至疗程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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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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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开展介入性诊治和外科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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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介入性诊治和外科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具有相应技术的资质。依据介入性诊治和结核外科治疗相关工作要求及其操作规范制定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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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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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规范医务人员诊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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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处方点评、抗结核药品使用、辅助用药等跟踪监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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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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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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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建立1—2所市级儿童结核病定点医院,加强儿科或结核科医生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规范儿童结核病诊疗服务行为。对传染性肺结核患者的儿童密切接触者中发现的潜伏期感染者进行重点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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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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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加强结核病诊疗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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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不同培训方式和内容,使全市结核病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专职医护人员基本完成基础培训并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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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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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进一步加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及管理的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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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全市各县(市、区)每个季度督导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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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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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结核病实验室网络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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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结核病实验室服务质量和水平,提高结核病的早期、快速诊断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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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改造各县(市、区)结核病实验室,达到开展分枝杆菌培养生物安全二级(BSL-2)实验室标准。配备或更新生物安全柜、分子诊断设备、自动涂片染片阅片系统、高压灭菌器、快速药敏和菌种鉴定系统、发光二极管(LED)荧光显微镜、培养箱和快速液体培养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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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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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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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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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落实结核病患者的治疗管理工作,确保患者得到规范治疗。采取住院治疗与非住院治疗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治疗管理,加强健康教育和患者督导,确保患者做到全程规律服药。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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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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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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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和落实医疗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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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的抗结核药品以及结核病诊疗项目按上级部门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全市各地要按照相关要求,做好结核病相关医疗保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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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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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制定结核病诊疗技术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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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制定我市结核病诊疗技术物价收费标准,并根据新诊疗技术的发展和推广情况,及时增加和更新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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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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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加强贫困患者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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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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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扶贫办、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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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深入开展健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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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结核病知识普及为重点,以大众传播为主、多种传播渠道并用,充分利用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开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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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分发挥公共卫生热线、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宣传平台作用,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全方位、多维度开展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配合卫生计生部门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教育部门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中小学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公安、司法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红十字会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关爱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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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右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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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口岸办、市红十字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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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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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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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中开展结核病问卷筛查和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定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点、美沙酮门诊应对在本单位随访(包括首次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常规的结核病可疑症状问卷筛查,并进行结核病痰涂片、培养及胸部影像学等检查;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综合医院、妇幼机构每年为本单位新报告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至少安排1 次结核病检查,如不具备检查能力,须转介到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并确保转介到位。公安、司法部门等各监管单位,应每年至少为本单位新报告和随访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安排1 次结核病检查,如本单位不具备检查能力,按监管人员管理要求推介转诊到本系统或当地的结核病防治机构进行结核病检查,要确保转介到位。结核病防治机构对艾滋病防治机构转介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开展结核病检查,检查内容包括痰涂片、痰培养和胸部影像学检查等,并将结果反馈给艾滋病防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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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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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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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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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结核病病人中开展艾滋病(HIV)抗体检测和咨询。以县(市、区)为单位,结核病防治机构应主动动员所有新登记的结核病病人(排除已知HIV 抗体阳性者)进行HIV 抗体检测。艾滋病防治机构对结核病人血液标本进行HIV 抗体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反馈给结核病防治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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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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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TB/HIV 双重感染病人的治疗管理。对发现的TB/HIV 双重感染病人,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和《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药物治疗手册》的要求,进行抗结核和抗病毒治疗、管理以及随访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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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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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息的登记报告、沟通与保密。结核病防治机构和艾滋病防治机构应及时做好TB/HIV 双重感染病人的信息登记和信息交流。做好TB/HIV 双重感染信息的保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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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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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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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转入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及时追踪到位,并做好后续的治疗、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进一步加强市级以上定点医机构及结核病专科医院对异地肺结核患者的登记和管理。对于外地患者,按属地化管理原则,提供与当地居民同等的服务,与本地患者同样进行登记分类和治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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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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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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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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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常态化,建立健全学校传染病防控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学校尤其是寄宿制学校和民办学校卫生工作的管理,强化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将结核病等传染病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学校管理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校工作计划;明确结核病疫情报告人,将名单及联系方式报辖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级各类学校要将结核病的检查项目作为各级各类学校新生入学体检和教职员工每年常规体检的必查内容,建立健全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健康体检档案;要组织新生在入学后2 个月内完成结核病筛查工作,并将筛查情况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规范开展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工作,提高校医和班主任对肺结核病的敏感意识。发现有肺结核疑似病例或确诊病例,及时通知学生及家长就诊,并由学校疫情报告人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行政部门报告。组织做好结核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等工作,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要强化结核病防治健康教育工作,每学期至少开展一期以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健康教育活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增强自我防护意识。加强校医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不断加强学校卫生和生活设施的建设,保障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人均使用面积;加强人群聚集场所的通风换气,保持室内空气流通。对不符合条件的学校要责令其及时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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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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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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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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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监(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和专业技术人员负责结核病筛查,及时发现患者,对发现的疑似肺结核或肺结核患者,必须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被监管的肺结核患者,如需出入或转监(所),监管场所应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对于入监(所)时发现患有肺结核且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各监(所)应主动向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索取患者治疗管理信息,同时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对于依法出监(所)未完成疗程的肺结核患者,在患者出监(所)时,各监(所)提前应与监(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联系并报送患者的治疗管理信息。出监(所)时应为患者提供足够1 个月的抗结核药物,避免患者出现断药情况;同时还要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嘱咐患者出监(所)后及时到监(所)所在地或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结核病防治机构继续治疗直至完成疗程。对于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并告知肺结核患者的相关治疗管理信息,转入监(所)应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确保患者能够顺利完成疗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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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安局、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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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保障抗结核药品供应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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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药品采购机制,确保采购药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供应充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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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开展抗结核药品联合带量采购,以量换价。对临床必需、市场价格低及临床用量小的抗结核药品实行挂网,如需议价的药品,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企业直接议价,并按议定价格采购,保障治疗用药需求。加强抗结核药品质量抽检,重点加强固定剂量复合制剂和二线抗结核药品注射剂质量控制,确保药品质量。规范抗结核药品临床使用,加强不良反应报告监测和管理。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加强对抗结核药品的质量监管,完善药品质量抽验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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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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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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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国家结核病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提高结核病患者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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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地制宜建立试点,结合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开发数据交换标准,构建信息实时获取和数据规范安全交换通道,实现将医疗机构医院信息系统与国家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互联互通。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通和使用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并利用该系统加强跨区域诊疗的结核病患者信息交流互通,及时将居家服药治疗患者信息通知所在地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落实患者的服药管理。利用互联网技术,逐步打造结核病防控网络远程督导、教育体系,建立起结核病临床诊疗远程教育网络平台,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开展培训和技术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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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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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加强科研与国际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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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学术交流和结核病防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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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学术交流和医学教育,培养结核病防治人才,提升防治工作人员工作能力和研究水平。支持结核病防治研究,在结核病新型诊断试剂、疫苗和药物研发,中医药防治方案以及耐多药肺结核优化治疗方案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加强与东盟国家的结核病防治工作国际交流与合作,及时总结推广科研成果和国际合作经验,为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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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科知局、卫生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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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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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部门联合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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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1—2 年开展一次联合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结核病规划、患者发现、治疗、管理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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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司法局、市财政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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