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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8〕15号
来源: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表时间:2018-06-22   10:24:04 点击次数: 浏览字体:【 】 【打印】 【关闭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百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8〕15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百色市人民政府
                           2018年610



百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基金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责任分担政策依据。为进一步明确我市各级政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担责任,确保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32 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7〕7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责任分担运行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自治区级统筹和市级统收统支的有关规定,自治区、市、县(市、区)政府是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责任分担的主体,市级统收统支地区当年基金收支缺口除自治区分担、调剂补助、奖励补助后,由市、县(市、区)共同分担,确保年度收支平衡及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级和各县(市、区)要科学合理编制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实现年度基金收支平衡。
第三条  责任分担基本原则。
(一)统一预算,分级负责。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统收统支,由市级统一管理。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全部上解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到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各县(市、区)要切实落实责任分担机制,全面完成预算收支任务,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权责对应,合理分担。坚持权利与义务、事权与财权、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科学编制、严格执行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合理确定市级与各县(市、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强化各级政府对本地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责任。
(三)统收统支,收支平衡。以有利于提高基金统筹层次、有利于增强基金互济能力、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为目标,统收统支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确保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实现基金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章  责任分担及资金来源
 
第四条 责任分担的确定。各级政府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各县(市、区)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数×各级政府分担比例±上年度决算收支缺口分担结算数。
(一)县(市、区)年度基金预(决)算收支缺口数=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
其中:年度基金预(决)算收入=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委托投资收益+转移收入+其他收入+上年度收支结余;
上年度收支结余=上年度基金总收入-上年度基金总支出;
年度基金预(决)算支出=基本养老金支出+丧葬抚恤补助支出+上解上级支出+转移支出+其他支出。
(二)政府责任分担比例。根据年度基金预算收支(含预算调整,下同)缺口和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分别按一定比例实行责任分担。其中: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自治区、市级、县(市、区)按811比例分担;年度基金决算中的超预算收支缺口部分,自治区、市本级、县(市、区)按622比例分担。
(三)责任分担资金的结算。年度预算执行完毕后,市将依据上年度基金决算收支缺口对上一年度责任分担资金据实结算。具体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上年度基金决算数进行结算。
对年度基金决算中预算收支缺口缩小的县(市、区),其在预算执行年度中已多缴的分担资金,可以抵扣以后年度的责任分担资金。
对年度基金决算中预算收支缺口增大的县(市、区),其在预算执行年度中已缴纳的分担资金小于决算实际应缴数的,在下一年责任分担资金中予以补足。
(四)责任分担比例的调整。随着基金收支、人口老龄化率、替代率和赡养率等指标的变动,相应调整市与各县(市、区)政府间的责任分担比例,具体调整比例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责任分担的资金来源。市本级及各县(市、区)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由市、县财政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  基金结余的使用。根据自治区有关规定,全市统收统支历年基金滚存结余由市级统一保管,并按自治区的有关文件规定统筹使用,县(市、区)不得擅自使用。
按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决算批复确认的上一年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末滚存结余支撑能力超过3 个月(含3 个月)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经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批准后,可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但动用结余金额不得高于本年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扣除当年获得自治区奖补资金后的50%。上年度基金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小于3个月的市级统收统支地区,不得动用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市级对可动用的基金滚存结余,将结合各县(市、区)的基金收支及结余情况进行分配,并用于抵扣责任分担资金。
 
第三章  资金缴存与管理
 
  市级责任分担资金的拨付。市本级采取“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方式拨付相应责任分担资金。对市人大批复确认的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应由市承担的部分,由市在年度执行中分批预拨;年度结束后,对年度基金决算缺口应由市承担的部分,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结算后在下一年度预算中补足或抵扣。
 县(市、区)责任分担资金的上缴。各县(市、区)财政局将本县(市、区)当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于每年9月30日前一次性预拨入本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并于10月10日前上划至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设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各县(市、区)上缴责任分担资金,于10月30日前从收入户划入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
市本级责任分担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入市财政专户。
  上缴自治区调剂金管理。市统收统支地区按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数的4%向自治区上解自治区级统筹收入调剂金,年度实际执行时超收部分不再征缴收入调剂金,短收部分仍按年度基金预算基数上解。各统收统支地区应上解的调剂金由自治区在分配当年责任分担资金时予以抵扣,不足部分由各市于当年10月底前足额上解到自治区。各县(市、区)按本地区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收入预算数的4%列入当年预算支出。
第十条  财政专户管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对各县(市、区)的基金补助,通过市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直接拨入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户”,再由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入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
 
第四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  绩效考核及结果运用。我市各级政府要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切实承担起弥补基金缺口的主体责任,足额落实责任分担资金,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市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各县(市、区)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收入预算任务、落实责任分担资金、基金管理安全等情况进行年终考核评分排序,评定优劣等级,联合下发表彰通报,在分配自治区奖补资金时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  违规处理。各县(市、区)出现以下情况的,市将在分配奖补资金时适当扣减,并视情况进行通报批评、约谈及问责。
(一)各县(市、区)违反中央和自治区相关养老保险政策增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
(二)各县(市、区)当年未按要求落实应承担的责任分担资金。
第十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各县(市、区)应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审计、稽查等工作。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加强绩效评价,确保专款专用。对违规使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第十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自2017 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  本办法抄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市人民政府2013 年12月13日印发的《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的通知》(百政发〔2013〕56号),自2017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