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樊安龙、肖支道 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
百色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樊安龙、肖支道
再次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复函
樊安龙、肖支道:
根据你们2017年5月12日通过邮政快递向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递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并结合6月7日的补充说明,现函复如下:
一、你们提交的材料附件中,包含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市人民政府授权右江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授权书》(以下简称“授权书”)复印件一份、百右鑫合〔2017年9号〕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并没有右江区城区征地拆迁工作指挥部《关于委托开展迎龙广场二期小区已征收房屋拆除工作的函》复印件。
二、根据“授权书”内容证明,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规定授权右江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火车站站前广场项目房屋征收工作,并要求其在授权事项范围内依法执行。
三、根据“合同”内容仅能证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要求,对迎龙苑二期内所有建构筑物拆除,而发包人是右江区鑫源资产经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充分证据证明是右江区政府所为。
四、再结合《关于委托开展迎龙广场二期小区已征收房屋拆除工作的函》标题内容,可了解右江区政府要求拆除的是已征收房屋,并没有要求对未征收的房屋进行强制拆除,故主观上右江区征地拆迁办没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故意。
综上所述,你们申请公开百色市人民政府对右江区政府在此次征收过程中的检查情况、考核情况、右江区政府强制拆除申请人商铺向市政府汇报情况及答复情况,本办分两部分进行答复:一是市政府授权右江区政府在一定范围内负责此次土地征收工作,在右江区政府未超出法律规定范围和授权权限的状态下,市政府没有纠正其征收工作的必要;土地征收考核结果属于政府内部事务且与申请人生产生活并无关系,故不予公开。二是强制拆除申请人商铺无法证明是右江区政府所为,右江区政府并不需要向市政府汇报,故申请人申请的信息不存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特此告知。
百色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